你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道义上,我觉得可以给伤者适当补偿。
我是贵州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公司于2009年3月开始在贵州省盘县修建水盘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
7月份由于当地普降暴雨,致使道路被冲毁,为确保车辆通行,我公司派施工队去维修道路,当地村民阻止不准施工队维修。
无奈之下我公司人员通知当地村主任去协调处理,当时村主任正在家中招待客人,于是村主任让他四弟用摩托车带村文书去现场处理问题。
村文书到现场后,与阻工村民发生言语冲突,继而阻工村民与村主任弟弟及村文书发生打斗。
在此情况下,村文书打电话给村主任,村主任听到情况后马上带着两个弟弟及几个朋友赶到现场,与发生纠纷的几个村民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冲突中村主任的三兄弟被一陈姓村民用斧子砍伤。
事发后,伤者经医治现已出院。事发后,伤者经医治现已出院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
由于砍人者家境贫穷,无力支付伤者赔偿费用,现伤者要求我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请问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