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家有一套住房,是婚前买的,婚后办理的公积金双方摊还。
当初首付是女方付,但是所有手续是男方去办理的,所以房产合同和贷款合同上都是男方的名字。
办理房产证时,办事单位说不可以只写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写的2个人的名字,现在我想做房产公证,写明此房子首付的付款方以及剩余的为夫妻双方共有,可以吗?如果这么办理,那么离婚的话,首付款应该是应该属于女方的吧。
请您帮忙解答下,或者有其他什么更加合适的办法?可以做房产转让吗?如果可以,那么离婚的话这房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