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车主与肇事司机是叔侄关系,肇事者为17岁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车主经济状况较好。
肇事车辆2007年至今未年审。肇事车辆2007年至今未年审2013年3月底肇事者无驾驶证开报废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他负全责。
车主于2013年5月2日让其所在地居委会出证明证明其于2001年8月已将车卖给肇事的父亲即车主的哥哥,并安排一个证人作证。
请问这种情况下居先会出示的转让证明是否有效,车辆是否可视为有效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