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现用工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的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我与派遣单位已签订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协议上注明了违约金金额。
在支付违约金时,以我在用工单位有借款未还为由,拒付违约金。
说明:借款有正常手续,且我也承认此事。说明:借款有正常手续,且我也承认此事借款是出差借的差旅费,当时是我与我的同事一起出差,我借的款。
在我回单位时,我的同事没有回,继续留在出差地,当时我给他留了一些钱(用工单位领导要求的)。
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并未全在我手里。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并未全在我手里所以我认为目前不具备还清上述款项的条件。
请问派遣单位拒付违约金理由是否成立(合法)。
如不成立,我该采取怎样方式追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