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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单位一定要照其履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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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1493什么是编号?

劳动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单位一定要照其履行么?

劳动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单位一定要照其履行么?

咨询者:fa129144海南
[咨询时间: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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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姜昱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092207177
积分:13798
]
回答时间:2010-08-13 11:15
姜昱
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就不得反悔了,双方必须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但是在签收之前是允许当事人反悔的,也即在签收前该调解书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可以不同意调解的内容。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8-13 13:28
郭军
你好!

调解书经用人单位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8-13 16:52
刘子若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得到履行,如不履行一旦申请到法院会强制执行。
王邱律师
[地区:海南-海口市
手机:13519828181
积分:133
]
回答时间:2010-08-19 11:40
王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据上述规定可知:调解书做出来了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双方当事人就没有履行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那么这份调解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任何一方都应当完全履行。否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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