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被告陈某(原夫)
二号被告张某(原妻)
陈某与张某在2007年卖了房子,并进行了财产平分与分居,但是尚未正式离婚,陈某拿走一半财产号称与合伙人置办公司,期间张某只知陈某在办公司,并不知晓置办过程。2008年,陈某向合伙人陆某(原告)借款17万元人民币号称用于公司,之后没多久张某与陈某离婚,至于陈某借款的事情,张某确实毫不知情。2009年,陈某公司破产,拖欠陆某17万,无法按时偿还,于是陆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意思是这17万是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承担的,理由是在借款时,陈某与张某虽然分居,却是合法夫妻。张某觉得自己很冤,分居后陈某如何置办公司的事情自己确实毫不知情。然而经过一次开庭以后,张某收到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某与陈某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请问,张某应该如何应付这种情况(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