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房产公证,只要公证时确定房产的实际归属人即可。
爷爷有公房一套要拆迁(奶奶已去世多年),有三子女,甲,乙,丙。丙自从奶奶去世一直和爷爷住在一起,照顾爷爷。现在大家借着这次拆迁,想趁着爷爷什么都清楚的时候把遗产分好,避免以后遗产纠纷。由于爷爷没有钱,买不起房子,所以就由3子女共同付钱买,但房产证的名字依然要写爷爷的,以后还原相同面积的新房,需要交多少钱,依然由3子女出钱付清。子女丙继续和爷爷在里面居住,等爷爷死后,将房子卖掉,财产由这3子女平分。
第一个问题:为了避免以后纠纷,那么3子女在这次共同出钱买房的时候做公正,公正房子是属于3个子女所有,但是房产证上是爷爷的名字,会不会有影响?
第二个问题:即使公正以后,爷爷能不能更改,在房子房款全部缴齐后,他把房子给一个子女继承,因为房产证是他的名字,那别的交钱买房的子女的权利如何受到保护?
第三个问题:如果爷爷把房子给一个子女继承,那这个子女只要把当时那2个子女出的钱,如数退还就可以了吗?还是按照现在房子的市场价归还?
第四个问题:前面所提到的,为了证明这个房子是3个子女共同买的,,是公正遗嘱还就是房产公正? 一旦公正了,可以更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