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8月6日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期是2个月,月租金2000元,押金2000元,2个月的租金和押金已经一次性付给房东。
住了2天后,因家中有急事,需要提前回去。住了2天后,因家中有急事,需要提前回去合同中未约定提前解除租赁的违约责任。
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吗?是否需要付违约金?要付多少?押金是否应该退还给我?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