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是 政府工随几名同事安排至某政府公司工作,并再加入该公司时候签订工作合同,工作10年后,从儿女中了解到些小《劳工法》,发现该公司一直是以(勤杂工)工资待遇、而其他与本人一同进入的同事却是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
我想资讯下:这样的待遇合法吗? 本人该拿哪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