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家的法规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工程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返还给建设单位并包含利息。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建设单位不存在了,如发生解体、被其他公司收购、该单位不存在但有上级主管部门等等,这种情况在返还时需要该单位提供什么证明,能证明自己有权对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行驶返还的权力,为避免发生返错的问题,我单位一直对有纠纷的单位不给返还,但这也不是办法,想请教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