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的回答。谢谢各位的回答合同对方公司是国内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字人是“授权代理人”,该人是公司的日常经营者;企业信息中的法人是另一人(我在该公司基本未见过此人)。
请教律师,按规定,我在被告全称一栏可以只填该分公司吗?起诉书中只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我如何将我的实际合作对象(“授权代理人”,具体的合同违约者)包含在内?
再(如方便回答):如将京外的上级公司纳入被告,有何利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