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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谁列为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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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10902什么是编号?

应将谁列为起诉对象?

谢谢各位的回答。谢谢各位的回答合同对方公司是国内某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字人是“授权代理人”,该人是公司的日常经营者;企业信息中的法人是另一人(我在该公司基本未见过此人)。

请教律师,按规定,我在被告全称一栏可以只填该分公司吗?起诉书中只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我如何将我的实际合作对象(“授权代理人”,具体的合同违约者)包含在内?

再(如方便回答):如将京外的上级公司纳入被告,有何利弊?谢谢!

咨询者:fa479551北京
[咨询时间:2013-06-19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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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3-06-19 16:57
牛国荣
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积分:81555
]
回答时间:2013-06-19 17:03
李建成
若需进一步详细咨询或聘请律师处理您的事情,请电话联系我们
李顺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436666269
积分:1830
]
回答时间:2013-06-19 18:05
李顺涛
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公司,所以你仅仅能以公司为被告,而不能以个人为被告,除非个人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责任,否则只能起诉公司。你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起诉总公司。因为分公司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所以一般起诉时,和谁签订的合同就起诉谁。起诉总公司与起诉分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有的分公司没有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总公司可以。如果分公司财产不不足于偿债,则要执行总公司的财产。详情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3-06-19 22:01
刘子若
可以起诉北京公司。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3-06-20 10:39
赵江涛
   您好: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
   仅此无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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