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
数年后,又去公证处立遗嘱将其赠与女儿(儿子尽到了赡养义务)。
这种情况可以公证吗?不经儿子同意公证有效吗?儿子的继承权有没有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