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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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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0995什么是编号?

关于遗嘱与继承

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一位老人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

数年后,又去公证处立遗嘱将其赠与女儿(儿子尽到了赡养义务)。

这种情况可以公证吗?不经儿子同意公证有效吗?儿子的继承权有没有被剥夺?

补充说明:
分家时只有分家单,未到公证处公证。
咨询者:fa128470河北
[咨询时间:2010-08-07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10-08-07 09:18
周光成
既然已经分过家,就说明家庭财产已经进行过分割,分家时已将自己的房产分给儿子,分给儿子的房产应当属于儿子所有,不属于老人的财产,老人在遗嘱中处分儿子财产的内容属于无效处分。

回答

2
张忠山律师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手机:13999978748
积分:56
]
回答时间:2010-08-07 01:00
张忠山
对于财产的处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田军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141233918
积分:4497
]
回答时间:2010-08-07 06:20
田军
公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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