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5个月未给员工支付工资且社保已欠费一月,公司已与员工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4月底签字确认了欠款明细(已盖公章)并约定了10日内付清,但至今员工未收到应得的工资。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否向其他股东追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