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向金山区人民法院就朱行镇文化站,吊扣营业执照,擅自处分我个人的合法财产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站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
所以不予受理。所以不予受理我回答说:“朱行镇文化站它是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实施的,行政诉讼有法律依据。
”我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我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他的态度十分强硬,说:不出的,电话告知就可以了。
就把电话挂了。就把电话挂了真的可以吗?问大律师:这起案子到底是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还是行政诉讼范围?法院不肯出具裁定书,这么办?
再问:文化站和横泾村村委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谢谢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