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从事导购,由于公司原因导致2013年5月31日店铺撤店,公司无法与我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通知是在5月6号才发给我们,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和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