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8年参加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该企业转为股份制,职工都入了股。
近几年,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只发给我基本生活费,公司也与职工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现在单位提出不再与我签合同了。现在单位提出不再与我签合同了请问,这合法吗?我能得到赔偿吗?能得到那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