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进了一家厂上班,到2010年7月19号才签劳动合同(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的,这是我去劳动举报后才签的),也就是有半年这样子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现在辞职过了一个月这样了,请问我是否还能申请劳动仲裁?载定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举报用人单位后,劳动局的人自己把我的消息透露给用人单位了(我有要求保密),不知劳动局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返了法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