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
你好!我是甘肃酒泉的,我们当地县法院把我们的公司拍卖了,执行后剩余的款项被市中院扣走了,强行要我们替别人还账,这样合法吗?
补充说明:
我是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的人,我父亲马德真于2009年购买了瓜州县的一家棉花加工厂(环城棉絮厂),当时卖方王瑞明在环城棉絮厂重新注册了一个公司(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但所有财产并不属于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我父亲也就顺带的把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换成了自己的名字,当时我父亲只是和卖方鉴定了一份购买合同,之后就开始经营。2010年机器设备安装好以后,我父亲把环城棉絮厂租赁给了王岩军注册的银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法人代表为王岩军。
然而,在2010年,我们当地的一为名叫张新珍的人,拿着一张王瑞明出具给张新珍的137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加盖了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到瓜州县人民法院把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了,瓜州县法院受理了,于2013年4月25日拍卖了瓜州县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把环城棉絮厂的财产也强行认定为鸿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给拍卖了,拍卖成交的价格为620万元。
我父亲牵扯到法院的执行款共计260余万元,瓜州县人民法院140万余元,酒泉市中级法院125万余元。瓜州县人民法院扣除了应执行的137万余元,剩余的款项全部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扣住了,酒泉市中院咬定我父亲欠王岩军320万元,要求我父亲替王岩军(银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民勤县鑫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欠款。而我父亲并不欠王岩军的钱。于是我父亲向酒泉市中院上交了复议申请书,但是,酒泉市中院并不受理,还是要扣除执行260余万元后剩余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