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2、3两种情况的,应以离婚为条件。
我跟她2009年领取结婚证,之后为筹备结婚酒席她爸索要2w元礼金,协商后我和她达成可以给2w她爸,但是这钱必须她爸再转交给我们作为结婚费用的协议(口头).2010年我方父母在酒店请她家人和亲戚吃饭提亲办酒席,席上我妈把2w元现金交给他爸说明是结婚办酒席费用,她爸当着所有人表示钱会退给我和她作为结婚费用,但是事后她爸答应承担酒席钱,但我个人不同意,认为钱应该是在婚前给我们,因此结婚酒席因为钱没到我的手而没有办成.目前我们双方同意离婚,从法律角度讲这个2w元钱我可以要求退给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