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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996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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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纠纷案,被告本该在一审或二审以及再审时就必须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拒不提供,且也没有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现案件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又发回一审重审,若被告此时提供所谓的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咨询者:fa126845北京
[咨询时间:2010-07-2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任慧琮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611318181
积分:558
]
回答时间:2010-07-26 14:00
任慧琮
您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建议您带齐资料委托律师面谈,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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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0-07-26 18:24
牛国荣
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这些证据是否为新证据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7-26 21:33
郭军
你好!

应当分析具体案情。
阎书波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552351286
积分:12554
]
回答时间:2010-07-27 10:03
阎书波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Q Q17240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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