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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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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955什么是编号?

请问这种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本该在一审或二审以及再审时就必须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拒不提供,且也没有提出延长举证期限。

现案件发回一审重审,若被告此时提供所谓的证据是否均不属于新证据?原告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咨询者:fa126845北京
[咨询时间:2010-07-25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王晓雨律师
[地区:四川-成都市
手机:0
积分:466
]
回答时间:2010-07-25 18:55
王晓雨
清楚你现在是哪一审程序才能判断。

晓宇律师
QQ:970836185
阎书波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552351286
积分:12554
]
回答时间:2010-07-26 09:58
阎书波
不一定。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7-26 21:45
郭军
你好!

需要分析才可判断是不是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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