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我是一名幼儿园教师,于2000年进入该单位工作,在2001年时单位由原来的集体性质改为私有(股份制),改制后一年内老师的待遇合同都没变,一年后就没和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也是百分百从工资中扣除,并让老师每人自行上缴1000元作为安全责任金(班级出现安全事故可从中扣除)从那时起我和另一名老师就停止了交劳动保险,其他老师每月扣除的那笔保险费单位都打入工资直到2006年七月,2006年9月我因生育所以一开学就没上班,8月分开始工资就没发,产假也没钱拿,06年9月份我自行把养老保险断掉的部分全补交上了,现在也是我自己在续交(单位帮我办了再就业证才可以补交的)期间我曾多次(电话或面谈)要求上班,可是都以人员满等理由加以拒绝(从没说过以后不要你之类的话)请问,我现在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