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你有权上诉,要求依法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强制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对的。
我已起诉三次了,昨天收到法院判决书,理由还是和从前一样,说如果离婚,被告无地方居住,法院不予支持。
真搞不懂,女方从小就一直跟养父生活在一起,结婚前可以居住,结婚后反而不可以居住了,况且她养父的房子空着,后来又出租给别人,一边收着房租,一边霸占着我的房子(婚前房产),这是什么法律啊!不是说分居两年可以强判离婚的吗?而且,婚姻法中也没有规定男方必须要安排女方今后的居住问题啊?但法院就是这么判了,谁能告诉我,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