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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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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8508什么是编号?

劳动时间

在广东东莞一家知名企业工作,刚大学毕业,公司要求三个月实习期,月薪3000,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8点上班,中午20分钟吃饭时间!晚上30分钟吃饭时间!然后直接加班,请问这样合法吗??已与公司签合同,是正式员工,公司把我们当成如此廉价的劳动力我们该如何维权,是不是在这一块法律还存在盲区,谢谢。

咨询者:fa126317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19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10-07-19 19:30
周光成
法律在这一块规定的很清楚,在国务院规定每周五天工作制后,就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如果要加班应当和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加点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何庆元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8670711198
积分:1745
]
回答时间:2010-07-19 20:54
何庆元
法律有明确规定,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也不能强迫员工加班。
聂明华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600435605
积分:76
]
回答时间:2010-07-20 00:11
聂明华
一般情况,所说的月薪是每月26天,每天8小时,你们公司安排的上班时间已明显超出了月薪所需的时间.
沈建魁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0769768
积分:2340
]
回答时间:2010-07-20 09:48
沈建魁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
不合法,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法定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天加班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8小时之外应当支付加班费。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你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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