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朋友经营一公司,因公司维修以公司作担保向我借50万元钱,借条上盖了公司的公章,2011年底我要他还钱,他一直不还,2012年12月人逃跑了找不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还钱,发现他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他是实际经营人,公司法人代表以我没向公司追讨为由,说我过了诉讼时效。
借款时,是朋友一人写借条,同时盖公章的,没有法人代表一起,请问大律师,我向借款人讨款,也算不算向担保人讨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