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了9年了,因为从2004年5月1号进公司起到2012年的10月,一直亨受低保和廉租房政策,期间没叫公司交金,其中2008年时公司总督导曾让我写过1证明,说明我是因为个人原因不交金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当时正值劳动保障局在查公司相关情况,但我现在想叫公司补齐前几年的金,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