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条款: 共有两套住房,户名是夫妻双方和已成年的儿子三人.经三方商定,徐汇区一套产权为男方和儿子所有,闵行区一套产权为女方所有,并按协议变更户名.
因是两个地区需分开办, 女方先办好自已一套户名后不肯再同去办理变更男方一套户名, 对此该怎么办? 能否认定女方一套的变更户名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