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开发商协议共同开发一工程,其协议中有一条款是:“甲方提供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合作建房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份”
我公司在讨论表决时有:70个同意;35个不同意;1个投弃权
最后他们算为:三分之二的同意;三分之一的不同意;一个无效。
请问这份协议算是有效协议吗?因它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备注:我公司为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