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8年九月与他人商定办一个建材企业,遂双方出资由他人统一管理,他人暂为我打下借条,双方共同筹建,2009年6月企业办成,双方签订出资合作协议书,商定以他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二人共同经营,至2009年9月,他人为第三人写下退股协议,至今由我有第三人共同经营。
我能要回我的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