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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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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7774什么是编号?

房屋租赁问题

我出租了一套房子 租赁费1300/月 一年一交 现在只租了2个月,因为家庭情况不得已要卖房子,但是几经跟租户商量谈不妥,当初合同里没定违约金的事 现在租户说了走可以但要赔他两万违约金,实在是没办法接受,如果现在我非得要停止租赁合同 上诉可以吗?自愿承担合理的违约金。

补充说明:
如果能够上诉 胜诉几率大吗
咨询者:fa125515天津
[咨询时间:2010-07-12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009422535
积分:10348
]
回答时间:2010-07-13 11:04
李红伟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建议您和对方好好协商,并且给予一定得赔偿。
孟婧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920951562
积分:64
]
回答时间:2010-07-15 20:03
孟婧
你可以不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承租该房屋期间,你可以将房屋进行买卖。这就是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你将房屋卖与他人,此时新房主将继续与该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王颖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820432959
积分:92
]
回答时间:2010-07-19 09:22
王颖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违约金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如果行为虽违约,但合同未规定该违约行为应承担之违约金,则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但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相应的损失。简言之,如果您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如果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据实要求损失,但不无权向您主张2万元的违约金。
其次,关于您是否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问题,您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是需要提示您的是,如果您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即您所谓的“不得已”不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而同时对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是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您存在较大败诉风险。此时即并非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的问题,而是您无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基于上述,建议您与承租方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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