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父亲以4万元买了本地市工商局职工名下一套70平米的房子,当时签订了合同,由于当时卖方说办不了过户手续,也就没办。
合同签订若卖方办理好过户手续,买方在支付五千元。
卖方房产证上写的她只有60%的产权,而巿工商局有40%的产权。
买方付了4万就只拿到一个房产证。买方付了4万就只拿到一个房产证过了十多年了一直未办过户手续,现在挺担心的。
请问像这样情况现在怎样办才可以过户?当时的合同只双方签字未公证在法律上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