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的丈夫工亡,除了工亡赔偿金外,单位还付给一次性困难补助22万。
她婆婆没有工作,今年67岁,公公退休职工,70岁。
她自己有两个孩子,大的11岁,小的7岁。她自己有两个孩子,大的11岁,小的7岁单位付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时,他们写了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如下:由于亡者妻子没有工作,两孩子年幼,家庭十分困难,特给予其家属困难补助。
协议下方有我妹妹、男方的父亲、哥哥、姐夫签名。
我妹妹认为协议中只提到了妻子和孩子(我妹妹他们一直和公婆居住,吃住一起,但没有给生活费的。
),所以这22万公婆没份。),所以这22万公婆没份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合法吗?如果要分这笔钱,法律能支持的最有利于我妹妹的分法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