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丈夫2007年离婚,因为当时他要了房子却没钱给我,离婚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约定2008年底前还款给我则不收利息,自2010年1月起,利息为月利率2%,2011年起利率为月利率5%,请问这样的利率约定是否有效?计算利息是否可以按复式(也就是说的利滚利)来计算?谢谢您 在百忙中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