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B家属要求C承担A的连带责任,在法理上讲应当是可以的。理由是A与C是共同侵权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但是如果考虑到B与A的关系,难免让人产生有恶意串通的联想。并且这个侵权行为之债又不是不可分的,只是金钱的给付,C替A清偿之后,产生的代位求偿权也很难实现。所以我看法院怎么判决都没错。就是说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都能说得过去。
a骑摩托车带b(未带头盔)与c驾驶的小车相撞,a轻伤(10级伤残),b住院半年花费23万治疗费后死亡,交警责任认定为a与c同等责任,b无责。
现b家属起诉a、c及c车辆所买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0万元,因a与b相熟且为老乡,a系刚离婚,无固定资产。
故在法庭一审中,b家属要求c承担所有赔偿费用(即连带承担a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a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年检已过期。
a摩托车左转,c驾车直行未发现状况,而相撞!
请问b家属所提的c承担a的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如何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