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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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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74750什么是编号?

劳动法

我想问,在单位签了试用期三个月,自己不想做了,然后单位不给走,说一定要做满三个月,不然就打官司,是这样的嘛?劳动法有这样规定的吗?

咨询者:fa436907上海
[咨询时间:20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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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刘江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8982893232
积分:15673
]
回答时间:2013-03-02 12:17
刘江
自己随时可以走人。
刘宏耀律师
[地区:上海-南汇区
手机:13818955168
积分:5112
]
回答时间:2013-03-02 12:20
刘宏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单位没有权利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你的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
韦云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3801694259
积分:2257
]
回答时间:2013-03-02 12:29
韦云
签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辞职即可。
单位因此扣工资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于佃亮律师
[地区:上海-闸北区
手机:13817943626
积分:2094
]
回答时间:2013-03-02 19:48
于佃亮
提前三天,告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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