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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公司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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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7357什么是编号?

辞职公司不批准

我于今年和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想辞职。

我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但是公司不批准,不给与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不批准,不给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一贯的处理方法是辞职都不批准。

公司的规定是连续旷工五天就给与开除。公司的规定是连续旷工五天就给与开除所以公司要求我旷工五天,然后开除我,就给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咨询者:binghen重庆
[咨询时间: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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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7-10 23:48
魏国鹏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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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7-11 15:21
郭军
你好!

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无权不与你办理辞职手续。如果公司以你旷工为借口,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张宰宇律师
[地区:重庆-渝中区
手机:15002325303
积分:2360
]
回答时间:2010-07-14 07:06
张宰宇
收集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30日后即可离开,无需批准。《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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