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协议书只有村的盖章,并无其他人签名(只是电脑打印的名字),是无效的协议,另外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和征地方案属于征地程序违法.所以必须审查征地程序的审批手续.
1991年在村民不知的情况下村官与国土局签定一份协议。
以引进外资企业,发展工业为借口征用方式。以引进外资企业,发展工业为借口征用方式同一天分三次(2390平方米、5210平方米、5150平方米)征耕地。
共征10770平方米土地,将原是耕地、果园的土地,国土局向上级政府审报是荒地审请征地。
国土局先征地,再向国级批:国土局借用两个台资公司名誉以投资合计300万美元来投资建厂。
20年以来一直未开工建厂,也没有人员进场。20年以来一直未开工建厂,也没有人员进场现在因村民多次发生冲突后,转租给一个私人收862160元租金。
每份协议征地补偿款是180000元。每份协议征地补偿款是180000元三份共540000元..国土局以其中一份协概括其他协议只发征地补偿款180000元,所有协议书只有村的盖章,并无其他人签名(只是电脑打印的名字)。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征用土地前从未发过通告,也没咨询过村民的意见。
我们可以要求国土局退回所征的土地吗?这单官司可以打吗,有多大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