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6月借对方14万元,并写下借条。我2009年6月借对方14万元,并写下借条同年7月分两笔通过中国银行汇款给对方(现有汇款行凭证),但没有收回借条,也忘让对方写收条。
2013年1月,对方拿该借条再次向我讨债,应该如何应对?对方是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