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属于二婚,带有儿子(由男方抚养,前妻不用出抚养费),男方第一次婚姻时以他个人名义购有商品房。
现任妻子属于初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岁半。现任妻子属于初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岁半4年前夫妻向女方娘家借款11万余元(有借据)做为首付,在县城购得一商品房,以男方名义在银行贷款按揭,男方负责还银行按揭,女方负责还在娘家所借的钱。
至今男方还了银行按揭6万余元,女方还娘家借款5万余元。
2人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商议离婚,男方提出离婚条件:女方得女儿和房子,就必须给男方20万元补偿,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男方得女儿和房子,给女方20万补偿,女方不负担任何抚养费。
女方不同意,女方想得女儿,不想要房子,要求转卖商品房,把钱款分清!因为女方在单位有一套无房产证的宿舍房。
男方死活不卖,一定要把女儿和房子作为成套产品,女方要得女儿,就必须得房子,再给男方20万。
男方一婚时已经有一套房产,如此要求,法律会支持男方吗?现任妻子娘家借给买房子的钱,都是女方父亲车祸丧生的死亡赔偿款,没有女方娘家借的首付,2人是买不起房的!如此要求,法律会支持男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