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至7月我承租吉兆花园1号303室傅骏梁房屋,租期到后傅以冰箱不制冷为由,扣留押金1000元。
由于本人有事外出,委托朋友处理此事。1个月后,朋友告知我冰箱未修,押金未退。我与傅再次联系,其拒绝退还押金。我与傅一同到派出所调解,无果。
诉讼请求:
1.返还住房押金1000元
2.冰箱维修费用根据调解决定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该怎样起诉?
租赁合同找不到了,只用“玄武公安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