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签署了买卖合同,其中合同有一条说要到公证处过户,而不是到房管所过户这样子可以吗?而且和卖方签订了一份对我方不利的委托书,打算到公证处撤销该委托书,请问算不算违约?如果不撤销该委托书,请问还有什么办法把风险降到最低?急急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