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科的规定不得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被驳回是有可能的,甚至不给你立案。中国的事就是这样。再简单的案子律师都不要说会胜诉。因为胜败是法官说了算。不是法律说了算。
一个成年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去当地公安局户籍科申请修改姓名。
假设户籍科拒绝为该公民修改姓名,理由是该公民改名字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户籍科的规定。
可是,该公民认为户籍科的单方面拒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并且非改不可的意愿强烈,认为不需要提供什么理由,只是基于公民的姓名权一定要改。
而且不惜去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那么结果会是怎样?有没有可能败诉或者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