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利不续签劳动合同。
我是2005年7月7号和浙江一知名药厂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现已到期,我在6月中旬和公司谈续约问题,公司要求我按以前的条件续约(实际是降低薪酬),我不同意,于6月23日书面提出不续约的说明,并且交接完公司所有文件,但今天公司以我不续约为理由,不给我结清2010年一月到6月的绩效工资,合计25000元,理由是公司要续签,我不签,所以不给了,请问我怎吗办? 另有人告诉我说我工作满5年,合同属于自然终止,可以向公司要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这样吗?急!请懂的朋友指点为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