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56年生于上海,2000年起在上海一家国企服务,分别于2000年1月和2008年1月与企业签订过两份合同,后一份终止期为12年底。
现经营者称:“无任何原因”,不再续签以后的劳动合同。
请教:本人还能与该企业延续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