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案子,诉讼时效已过,不过一审过后我方取得了去被告方的一分对账明细单,其中对账单中有一句话“x年曾去贵方就工程余款事宜进行过商讨并就来往账目予以核对过”,对账单中提到的x年就是失效期时间内,对账单盖有双方的财务章签字,请问,这份对账单能否形成时效中断的证据?对方反驳说“商讨”并没有说是要钱,您怎么看?这份对账单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