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施工,由于供电公司下发停工通知书与对方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停工造成违约。
撤回施工队后给对方发了停工通知,在没立案前河北公安来找施工人,施工人请了律师一同前往河北公安局,并把证明材料留在了河北公安局,此后没有任何人找过施工方,突然几天前对方以诈骗合同140万为由报案并且发布了通缉令,并把人抓到了公安局,但真实情况是对方仅付了40多万的应付款,全部用于了施工和工人工资,请问此事件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再者施工方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