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中介房屋买卖,购买一套住房,由于签订完合同后发现与所卖之前有出入,夸大产品的附加值,后在没有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房屋一方两卖给第三方,最终走上仲裁,结果却是判了两个结果,第一个结果是把钱退给我,没有违约金赔偿,第二个结果却是我赔给卖方50000元违约金,同一类案件,福建做出的却是各打五十大板,定金退回,也没有违约金,请问中国的法律判罚同一类案件有标准吗?我应该如何申诉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