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规定停车场将车停放在标准线内后,只是没有将车朝向一致,不应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您好:
我是以为普通的车友。近期遇到一个特别郁闷的事,想请教一下相关法律人士。近期由于四川省自贡市为了迎接省运会召开,按照《自贡市2010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和《自贡市集中开展摊点乱摆、车辆乱停、乱搭乱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当前治理停车难和停车乱的实际,全市公安机关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集中2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治理行动。全市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主要集中在大型超市、菜市场、小区、洗车场、修车场等场所,交警执法人员要加强监督,对停车场附近的重点路段进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规范停车秩序,确保车辆“停车进场、停放归位、朝向一致、规范有序”。对乱停乱放车辆采取拖车、锁车、开罚单方式处置;对不按规定停车的驾驶员进行面对面处罚教育;对前来具结违章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道法’集中学习教育,对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媒体曝光”。与此同时,要加强文明交通行为媒体宣传,为实现以优美、舒适、整洁、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迎接省运会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于5.18上午9:00在政府规定停车场将车停放在标准线内后,由于没有将车朝向一致。被交警按《道交法第56条第一款、63条、93条第2款;【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4项处150元罚款。
请问交警处罚依据是否正确,地方法规与《道交法》是否有冲突?行政复议有用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