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协议没为什么你不把写进协议,没有写进离婚协议的内容,你的老公有权不给付,你可以能很难要回这笔钱。
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0月5日离婚之前我们协议好我前夫付我精神补偿费5000元,分5个月支付;去办理离婚手续时的误工费:500元;(因为我们俩都是外地来威海打工的,所以要办理离婚手续还得回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还有行李费400元。
共计5900元。共计5900元我们俩已经协商好了,而且,上述每笔款项他也认可了,还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但只是我们两个人的协议,没有第3个人知道)可是,办离婚手续的时候,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添家进去上述事项。
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因此,我前夫拒付上述款项我能否向我前夫索要这笔款?如何才能要来?望尽快予以答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