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了别人的店面,但是没有经过商场管理员的签名与盖章,只是和转让给我的人签定了一条:我与承租人私下协商同意转让,如果商场在我租期未满的时候收回店铺的使用权,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退还我的转让费。
承租人与商场管理处合约规定中写明,承租人,转让转租要管理处同意,改名。
否则后果由承租人负责。否则后果由承租人负责请问我跟承租人的合同有效不?